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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谢沐路项目原一机厂12户住户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江永新闻网 编辑:redcloud 2013-08-07 1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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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谢沐路项目原一机厂12户住户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江永县谢沐路项目原一机厂12户住户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已经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论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2013年8月8日——2013年 9月7日止)。公众意见请以书面形式或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县谢沐路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地点设县经信委,(电子邮箱为jyxfwzsb@163.com ))。提出意见人士请留下真实姓名、住址和联系方式,是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请提供产权证书号码、房屋座落、面积、用途等信息,以便联系和反馈意见。

  附件:《江永县谢沐路项目原一机厂12户住户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稿)》 (附件内容可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务所、谢沐路项目建设指挥部或县人民政府公共信息网http://www.jiangyong.gov.cn查询)

  特此公告。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13年8月8日

 

附件:

  江永县谢沐路项目原一机厂12户住户房屋

  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改善江永县城市道路交通网络,促进城市发展,根据江永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县政府于2007年启动了谢沐路建设项目。2007年9月13日,江永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经县房产局批准,取得(永房)拆许字(2007)第006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原一机厂属于该项目拆迁范围内,且原一机厂内大多数住户均已签订拆迁协议并完成了搬迁。但由于各种原因,仍有12户住户没有签订拆迁协议,没有搬迁。为推进该项目顺利实施,实现促进城市道路建设、推动城市发展这一公共利益,保障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

  房屋征收范围为:原一机厂内尚未签订拆迁协议和搬迁的12户住户的房屋。

  二、征收当事人及征收工作单位

  征收人:江永县人民政府

  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房屋征收部门:江永县房屋征收补偿事务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江永县谢沐路项目建设指挥部

  江永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三、征收期限、签约期限及签约人

  征收期限:2013年5月16日至2013年12月31日

  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2013年8月10日至2013年9月30日

  对有法定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在征收期限内予以搬迁的被征收人,县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延长其征收期限和签约期限,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签约人应是房屋权属证书上载明的产权人;产权人未到场的,必须凭产权人的合法委托手续签订协议;产权人已故的,由合法继承人签订协议。

  四、征收程序

  (一)调查登记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权属、面积、用途等情况,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认定和处理,并向被征收人公布。

  (二)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经有关部门论证后,在征收范围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在征求意见期满后公布。如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县人民政府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三)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五)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六)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七)被征收人不履行补偿决定且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复议、不上诉的,由县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建立房屋征收档案,公布被征收人补偿结果。

  五、房屋征收补偿补偿方式

  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六、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补偿、补助和奖励

  1、对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补偿金额通过三个方法确定,即:①通过双方协商一致确定;②通过具备国家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再上浮10%确定;③通过具备国家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原计划提供给被征收人的安置房的评估价值减去被征收人应补差价确定。

  旧杂房等的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原有的杂房、地板砖等按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补偿(见附件)。

  2、搬迁费。在规定期限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时间搬迁腾空房屋的,每户补助搬迁费800元。

  3、奖励。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腾空房屋的给予2000元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七、选择产权调换的调换办法、补助和奖励

  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参照原《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的有关规定执行。即:

  1、调换地点及房源。地点在谢沐路安置小区,调换房源为多层建筑。

  2、调换方式。现房调换。面积、户型以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的产权调换房源平面图为准。

  3、安置房位置及装修标准:安置房为谢沐路安置小区二栋一至3楼。装修标准为:正立面及侧立面外墙贴瓷砖,背立面水泥粉刷。公共部分粉刷为930仿瓷涂料,楼梯栏杆为铁栏杆(刷防锈漆),楼梯间窗用铝合金。室内地面为水泥砂浆找平,一扇入户普通防盗门,室内每个房间一扇木门,一个电开关,一个电插座,一盏日光灯,墙体及天棚刮930涂料;安好铝合金窗,卫生间安装好普通便盆、水龙头一个、地漏一个。负责水电、有线电视已入户用户的迁移。

  4、安置房面积:征收实施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和被征收人的要求,安置房面积每户为117 m2左右(以房产部门核定的面积为准)。超过被征收人原旧房面积的部分被征收人按投标价528元/m2向征收实施单位购买。

  5、旧杂房补偿:被征收人原有的杂房等按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补偿(见附件)。

  6、新杂房标准:征收实施单位在新建的安置房为每户设计高为2米的杂房一间,被征收人以实际面积按每平方米248元(或修改为按现在建筑成本价)向征收实施单位购买。杂房内进行930粉刷、地面水泥沙浆找平、一盏白炽灯、一个电开关、一扇木门。

  7、安置方法:安置房为二栋,1—3层为安置房,以3户或6户拆迁户为抓阄单位,以抓阄方式确定被征收户搬迁房屋的楼层及方位。

  8、安置房已建成完工,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双方签订协议后,被征收人应在15天内腾空被征收房屋,经征收实施单位确认后,并出具收房证明,给付被征收人800元搬家费。被征收人不得自行拆除旧房内门窗、砖瓦等材料,否则,从补偿款里扣除相应金额。搬迁期限过后,旧房内如仍有未搬走的物件,征收实施单位将视为遗弃物,进行处置。

  9、奖励:在2013年9月30日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被征收房屋的被征收人,奖励2000元,逾期不予奖励。

  八、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的期限

  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的期限为:双方签订协议后15日内。

  九、过渡安置办法

  不论被征收人是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还是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均实行以下过渡安置办法:

  1、过渡期限:过渡期限为六个月;

  2、由被征收人自找过渡安置房房源的,由征收实施单位补偿被征收人每个月400元房屋租金;

  3、被征收人要求征收实施单位安排过渡安置房的,由征收实施单位安排被征收人到县城内的廉租房过渡,不再补偿房屋租金。

  十、住房保障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内搬迁,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由县人民政府在县城内提供临时性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

  十一、产权证书办理与税费承担

  被征收人搬迁腾空房屋后,应及时将被征收房屋的权属证书缴回征收实施单位,由有关部门注销。产权调换房屋的房产证书由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办理,办证工本费用由征收实施单位承担,超出被征收面积部分的应缴税金,由被征收人承担。

  十二、依法强制征收

  被征收人未在本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达成补偿协议的,由县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依法作出分户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搬迁又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后,行政复议机关或法院维持县人民政府的分户补偿决定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经司法程序强制搬迁的被征收人不再享受任何补助和奖励。

  十三、对持有《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残疾证》和重大疾病证明的被征收人,给予困难补助。

  被征收人须提供相关部门证明,经所在社区和民政部门认定后,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方可领取补助。困难补助按2000元/人标准发放。有长期稳定工资收入持七级(含七级)以下残疾证的,不享受此项补助。

  十四、征收人的征收行为系法定不可抗力事由。被征收房屋上如存有租赁关系,自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由租赁双方自行协商或依法解除租赁合同。

  十五、本征收补偿方案由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征收补偿方案未明确的房屋征收补偿事宜,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依法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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