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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的公告

编辑:redcloud 2015-11-10 18: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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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永政发〔2015〕42号

  莫胜贵、何勇于2005年在江永县潇浦镇消江村永明河北面非法购地、于2009年违法修建建筑物。

  莫兰桂、刘江凤于2012年在江永县潇浦镇消江村永明河北面购买的楼房为违法建筑。

  何义民于2011年5月至2012年11月在潇浦镇何家村永明河北面违法修建建筑物。

  经江永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立案调查,于2015年10月7日依法分别对莫胜贵、何勇和莫兰桂、刘江凤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江永住建拆字[2015]第28号、江永住建拆字〔2015〕第29号,于2015年10月15日对何义民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江永住建拆字[2015]第33号),责令莫胜贵、何勇、莫兰桂、刘江凤、何义民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物。莫胜贵、何勇、莫兰桂、刘江凤、何义民均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要求其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的行政决定。2015年11月3日江永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依法对何义民下达限期拆除催告书(江永住建催字[2015]第30号),2015年11月4日依法分别对莫胜贵、何勇和莫兰桂、刘江凤下达限期拆除催告书(江永住建催字[2015]第31号、江永住建催字[2015]第32号),催促何义民、莫胜贵、何勇、莫兰桂、刘江凤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莫胜贵、何勇、莫兰桂、刘江凤、何义民均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催促其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的行政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限莫胜贵、何勇、莫兰桂、刘江凤、何义民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履行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的义务。逾期未自行拆除的,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

  特此公告。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9日

编辑:red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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