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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的公告

编辑:redcloud 2016-01-07 11: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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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莫胜贵、何勇于2005年在江永县潇浦镇消江村永明河北面非法购地,于2009年违法修建建筑物。

  莫兰桂、刘江凤于2012年在江永县潇浦镇消江村永明河北面购买的楼房,经调查认定为违法建筑。

  胡家德于1993年、2000年在江永县解放街违法修建建筑物。

  经江永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立案调查,2015年12月15日依法分别对莫胜贵和何勇、莫兰桂和刘江凤、胡家德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江永住建拆字[2015]第41号、江永住建拆字〔2015〕第40号、江永住建拆字〔2015〕第42号),责令莫胜贵和何勇、莫兰桂和刘江凤、胡家德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物。莫胜贵和何勇、莫兰桂和刘江凤、胡家德均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要求其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的行政决定。2015年12月31日,江永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依法分别对莫胜贵和何勇、莫兰桂和刘江凤、胡家德下达限期拆除催告书(江永住建催字[2015]第33号、江永住建催字[2015]第34号、江永住建催字[2015]第35号),催促莫胜贵和何勇、莫兰桂和刘江凤、胡家德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莫胜贵和何勇、莫兰桂和刘江凤、胡家德均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催促其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的行政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经江永县人民政府研究,限莫胜贵和何勇、莫兰桂和刘江凤、胡家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履行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的义务。逾期未自行拆除的,江永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

  特此公告。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16年元月6日

编辑:red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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