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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永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的公告

编辑:redcloud 2016-02-22 11:3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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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江永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立案调查,朱坦浩于1987年在江永县永明河北面解放街购买原城关豆腐业厂后,合法建设之余,又在原建筑物的东南侧违法修建和合法建筑物基础上违法加层修建建筑物。
2016年2月1日江永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依法对朱坦浩下达了限期拆除决定书(江永住建拆字[2016] 1号),责令朱坦浩自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物。朱坦浩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要求其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的行政决定。2016年2月16日,江永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依法对朱坦浩下达限期拆除催告书(江永住建催字[2016]2号),催促朱坦浩自收到拆除催告书之日内5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朱坦浩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催促其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的行政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经江永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研究,并报江永县人民政府批准,限朱坦浩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履行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的义务。逾期未自行拆除的,江永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 

特此公告。

江永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6年2月21日

编辑:red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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