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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永县住建局关于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公告

编辑:redcloud 2016-05-20 17: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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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永住建发〔2016〕2号
永州市宏鑫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原江永县龙溪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受让并使用的、位于江永县永回路(永和驾校斜对面)建筑面积约303.07平方米(6.35米×16.65米+2.4米×5.4米+18.95米×9.73米)的三处砖混结构房屋和建筑面积约411.08平方米(21.75米×9.45米×2)的(两层)板房,修建前未经江永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严重影响规划,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属应予拆除的违法建筑;建筑面积约79.87平方米(4.9米×16.3米)的铁棚(临时建筑),修建前未经江永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未办理临时建设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严重影响规划,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属应予拆除的违法建筑。
2015年12月5日,我局依法向江永县龙溪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下达了违法建筑认定书(江永住建认字[2015]第40号)。2015年12月8日,我局依法下达了限期拆除通知书(江永住建拆字[2015]第39),责令江永县龙溪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在自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江永县龙溪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要求其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决定。2016年5月13日,我局依法对永州市宏鑫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原江永县龙溪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下达限期拆除催告书(江永住建催字[2016]第4号),催促永州市宏鑫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原江永县龙溪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拆除擅自建设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永州市宏鑫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原江永县龙溪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催促其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并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永州市宏鑫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原江永县龙溪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受让并使用的、位于江永县永回路(永和驾校斜对面)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予以强制拆除。永州市宏鑫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原江永县龙溪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将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内的财物腾空、搬离。逾期未腾空、搬离的,将按遗弃物处理。因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损毁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内财物所造成的损失,由永州市宏鑫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原江永县龙溪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承担,行政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
特此公告。
江永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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