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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能否参与民间借贷行为

副标题:——以一起民间借款纠纷案为例

来源:江永县法院网 作者:黄谦和 编辑:redcloud 2014-05-09 10:2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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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何某在老家从事工程建设,2007年4月初,以资金周转不开找到在单位上班的朋友李某某融资,李某某考虑到何某做工程项目资金一时周转不开是正常的,加上是朋友关系抹不开面子,于同年4月9日李某某到银行以转账方式借款220000元给何某,双方约定同年12月前还清,口头约定月利息3分。截止2012年1月4日,被告分5次偿还本息221000元,剩余本息至今没有偿还。李某某多次找何某要求其还本付息,但何某一直采取回避态度,不与李某某接触,后将手机也停了,无奈之下,李某某到法院起诉,要求何某按约定利息还本付息。

  【处理分歧】

  该案在处理过程中存在三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属于营利性活动,为《公务员法》所禁止,且双方约定贷款利率为3分,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基准利率的4倍,明显是一种高利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本案李某某向何某借款220000元,已分5次偿还221000元,对李某某的诉请,法院不应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某参与民间借贷是一种正常的投资理财方式,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明确禁止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因此,对李某某的诉请,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三种意见认为,公民参与民间借贷行为,是现代社会人们认可的一种财产增值方式和途径,公务员将自己的合法资金出借给他人并收取合理利息,目前法律还没有禁止性规定。因此,公务员将自己的合法收入进行合法的投资理财或民间借贷,于法于理都应当予以保护。结合本案情况,对李某某的诉请,应将复利和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借款基准利率4倍的部分利率不予支持,其他正常利率应依法予以支持。

  【案例评析】

  公务员(含国家公职人员)参与民间借款问题深受社会关注,认可者有之,反对者也不少。认为公务员可以参与民间借款的理由是,公务员与其他社会群体一样,同样要赡养父母、抚养子女、供养家庭,也有提高家庭收入和改善生活条件的基本需求。在当前公务员工资还不高的情况下,民间借款作为一种有效的理财手段,不应受到社会的诟病。反对者认为,公务员不同于一般社会群体,他们行使的是社会公权力,参与民间借贷会滋生腐败和不正之风,影响了社会稳定。同时,民间借款是一种高风险行为,一旦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陷入资金“漩涡”,会扰乱正常的工作秩序。

  笔者认为,应当理性看待公务员参与民间借款行为。当前党和国家将改善民生摆在了突出位置,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加有尊严,公务员作为人民的一员,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许可范围内,依法提高收入,合法理财是应有之义,不应受到排斥。但是,公务员挪用公款或从银行借款放贷给他人,前者是一种违法行为,理应受到法律追究,后者扰乱了金融秩序,不受法律保护。或者公务员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将自己的合法收入出借给自己管理服务对象,且数额较大,应属于一种违纪行为。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四)款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 “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从立法本意和司法实践来看,本条规定并不是禁止公务员的一切经济行为,其立法目的在于禁止公务员参与到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中去,成为各种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主体或直接参与者,从而导致公权被滥用。因此,只要公务员不参与经营,不担任营利性组织职务,其合法的经济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通知》建议:规范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活动。针对审判实践中发现的一些地方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的问题,组织专门力量对重点地区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活动进行专题调研、及时出台相应规范,坚决打击公务员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的高利放贷或担保活动,对于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要依照有关政策、法律从严惩处。

  因此,现行法律和《通知》建议都没有明确禁止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行为,重点是如何规范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行为和打击高利放贷、非法转贷的问题。(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江永县法院网

作者:黄谦和

编辑:red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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