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的公告
何瑞全于2009年在江永县瑶城市场西面、永明河北岸的河堤边上非法购地、违法修建建筑物。
何五苟于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江永县潇浦镇何家村永明河北岸地段西门桥头处违法修建建筑物。
经江永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立案调查,分别于2015年8月6日、9月6日依法对何瑞全、何五苟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江永住建拆字〔2015〕第04号、江永住建拆字〔2015〕第08号)并送达,责令何瑞全、何五苟自行拆除各自修建的违法建筑物。何瑞全、何五苟均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要求其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的行政决定。2015年9月6日,江永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依法对何瑞全下达限期拆除催告书(江永住建催字〔2015〕第03号),催促何瑞全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2015年10月7日,江永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依法对何五苟下达限期拆除催告书(江永住建催字〔2015〕第023号),催促何五苟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何瑞全、何五苟均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催促其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的行政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限何瑞全、何五苟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履行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的义务。逾期未自行拆除的,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
特此公告。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22日
来源:江永新闻网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