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永政发〔2016〕18号
江永县人民政府
征 收 土 地 的 公 告
江永县2015年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经湖南省人民政府〔2016〕政国土字第1065号文件批准,同意征收江永县潇浦镇消江村、陈家街村部分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等规定,现将有关征收土地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地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时间:2016年6月23日。
-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永县2015年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位置及面积: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江永县潇浦镇消江村、陈家街村
(二)征地位置:具体位置以批准的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为准。
(三)征地面积:9.7421公顷(合146.132亩)。
五、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
(一)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永州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的通知》(永政发〔2012〕26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永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永政发〔2013〕9号)和《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3〕28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包括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和青苗补偿费的支付对象为地上附着物(包括农村房屋)和青苗的所有者,由征地拆迁实施机构一次性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包括农村房屋)的所有者。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采取住房安置货币补贴方式,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过渡安置方式采取发放住房安置过渡费自行过渡安置方式。
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3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七、被征收土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它有关合法证明材料到县国土资源局征地拆迁事务所办理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经确认的调查结果为准。
办理补偿登记时间:2016年7月12日—7月28日
联系人: 周凯华 联系电话:18797732737
何志国 联系电话:15116568770
- 对违法违章建(构)筑物和拟征地告知书之后抢搭、抢建、抢修的建(构)筑物及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对湖南省人民政府做出的[2016]政国土字第1065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不服的,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可以依法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2日
抄 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2日印发
来源:江永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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