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YDR—2016—00008
江永政发〔2016〕15号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有关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办发〔2015〕4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16年7月18日起,全县正式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由江永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江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负责办理不动产登记有关业务工作。
二、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区域:全县行政区域范围。
三、下列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四)宅基地使用权;
(五)森林、林木所有权;
(六)地役权;
(七)抵押权;
(八)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暂仍由原发证机关办理,5年过渡期满后纳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
四、按照“停旧发新、不变不换”的原则,自2016年7月4日起,县国土资源局、房产局、林业局停止受理土地、房屋、林权登记申请业务。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对接调试、人员上岗培训等工作后,于2016年7月18日起,正式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发放新的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同时,县国土资源局、房产局、林业局停止发放土地、房屋、林权权属证书,2016年7月18日前依法颁发的土地、房屋、林权权属证书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在依法办理变更、转移登记等业务时,逐步更新为新的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由此带来的不便,请广大权利人谅解并给予支持。
五、办公地点:江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设在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特此通告。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16年7月4日
抄 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4日印发
来源:江永县人民政府网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