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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伤保险扩面工作的通知

编辑:redcloud 2011-07-12 17:4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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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永政办发[2010]12号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伤保险扩面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直各单位,省、市驻江永单位: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县大力推动工伤保险扩面工作,对促进安全生产、保障工伤职工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推进工伤保险扩面工作,逐步实现工伤保险全覆盖,确保用人单位及广大干部职工的合法利益,根据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工伤保险扩面工作的重要性

  发展工伤保险事业,是促进安全生产、保障工伤职工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是充分发挥工伤保险共济性功能,分散用人单位风险的前提和基础,对于保障工伤保险制度积极实施、维护工伤保险基金安全运行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但工伤事故仍时有发生,进一步推进工伤保险工作,加快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已成为广大劳动者和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经济和社会问题。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充公认识工伤保险扩面工作的重要性,积极配合,主动参与,加快推动工伤保险扩面工作,努力实现工伤保险全覆盖。

  二、进一步明确工伤保险扩面征缴的范围和任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与本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所有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不得以参加商业保险为由,拒绝参加工伤保险。

  按照湘劳社政字[2006]29号、永劳社政字[2009]2号文件精神,凡参加工伤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相关待遇;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暂未参加的,其职工及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有关政策文件规定项目和标准支付工伤费用。

  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于注册登记30日内,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缴纳工伤保险费。除省、市另有规定外,符合参保条件的中央、省、市驻永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要按属地管理原则,统筹参加全县的工伤保险。

  按有关政策文件及2009年召开的县人民政府第31次政府常务会议精神,鼓励党政机关、全额拔款事业单位整体参加工伤保险,县财政给予参保费用的50%补贴。 {Ky:PAGE}

  三、不断完善工伤保险扩面工作机制

  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工伤保险扩面工作,共同建立有利于推动工伤保险扩面工作的部门联动运行机制,逐步实现工伤保险全覆盖。各乡镇场、各行业主管单位要负责督促本辖区用人单位、本系统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对拒不依法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县工伤保险管理站要为参保单位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加强对参保单位工伤保险参保人数、缴费基数的稽核,不得瞒报、少报,保证工伤保险费应收尽收,足额征缴。县财政局要督促财政拔款(补助)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并为工伤保险扩面工作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县规划建设局、安监局要对建筑施工、矿山或危险化学品生产等高风险行业企业在颁发许可证或者办理许可证延期手续前,认真审查申请单位是否提供了县社会保险管理站出具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对不能提供《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暂停颁发相关许可证。县广播电视局、信息办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政府网站等新闻媒体,配合县劳动和保障局及工伤保险管理站,大力宣传工伤保险有关政策和规定,营造良好的参保缴费氛围。

  四、强化工伤保险扩面工作责任

  工伤保险扩面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各级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对工伤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县政府督查室将对各级各相关单位参保缴费情况开展专项督查,按季进行通报。各行业主管单位是本系统工伤保险工作目标的责任单位,要积极督促所属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费。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第一责任人,用人单位不参加工伤保险,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不能评先评优、单位不能购买小汽车,同时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进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五、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社会保障 工伤保险 通知

  抄 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8月24日印发

编辑:red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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